最近一段時間,清華大學實驗室與設備處的張老師和她的同事們可真是忙壞了。液相色譜-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聯用儀、信息集成化生物信號采集與處理系統、超高分辨共聚焦顯微鏡系統??這些林林總總的儀器設備,都是經過學校自行組織實施采購的。據不完全統計,僅2017年11月,該校就組織了70多個公開招標項目。忙是忙了點兒,但采購程序的便捷、采購效率的提升,卻讓人舒了一口氣。
科研經費管得太死,采購周期太長導致科研儀器“跟不上”科研節奏??這些問題,不少高校、科研院所都曾遇到過,也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關注。2016年11月,財政部發布《關于完善中央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16〕194號,以下簡稱《通知》),為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松綁”。一年多來,這項改革成效究竟如何?張老師們又遇到了哪些新問題?《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就此展開了調研。
25省市發文放權“放到位”
據記者了解,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下放科研設備采購自主權后,安徽、福建、江蘇、廣西、重慶、遼寧、黑龍江、甘肅、云南、江西、廣東、山東、天津、河南、吉林、湖北、海南等25個省市也紛紛制定相關政策,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下放地方高校采購自主權。
在采購預算管理方面,安徽、江西、山東等地根據《通知》要求,明確省級預算單位隨部門預算一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部門預算需要調劑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江西省在預算報審時間上作了明確規定,部門采購預算,確需調整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并在每年8-9月份集中調整一次,9月份之后不再辦理調整事項。山東省則簡化了集中采購目錄的品目設置,保留通用性強的品目,刪除具有特殊性、使用率不高的品目,省級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由806項壓減為509項。安徽省規定,除部門預算資金調劑情形外,省級預算單位預算執行中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劑的,報省財政廳備案。備案文件中應載明省級預算單位名稱、預算項目名稱及編碼、采購項目名稱以及預算類別、金額和調劑原因等基本情況。
在采購活動組織方面,江蘇、湖北、甘肅、廣東、廣西等地均規定,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組織或委托代理機構采購各類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活動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結合實際采購需求,選擇相應的采購方式,不得規避政府采購法定流程。為提高采購效率,江蘇、安徽、江西、海南等地還進一步簡化省屬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儀器設備變更采購方式審批流程。如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申請變更采購方式時可注明“科研儀器設備”,財政部門將優先審批。
在專家的抽取和使用方面,各地明確,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福建、江蘇、海南、天津、安徽等地開展了自行選定評審專家的工作,且著重強調隨機選擇專業性強的人才。
此外,各地還提出,對省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不少地方通過網絡技術,讓備案程序更精簡。如,天津市明確,市屬高校、科研院所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應按照政府采購進口產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專家論證工作,專家論證意見隨政府采購計劃一并備案,市財政部門不再執行相應審核手續;云南省提出,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可在本單位建立政府采購電子化交易平臺進行采購,如果交易中心場地有限不能滿足項目時間要求,可在具備錄音錄像條件、符合政府采購監管要求的場所交易。“過去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審批制,審批周期很長,大約1-3個月,現在改成了備案制,采購周期明顯縮短,老師們的滿意度大大提高了。”東部一所高校的設備采購處負責人高興地說。
“目前,科研儀器采購管理主要是圍繞對采購人的‘放權’和‘放責’進行的,目的就是讓采購主體根據實際需要去采購產品,激發采購人對主體責任的重視。也就是說,在‘放權’和‘放責’的同時,還對采購人提出了‘還權’和‘還責’的要求。”江蘇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管理處處長戴民輝提醒,政府部門“放權”后,各高校、科研院所的責任更重了。
高校、科研院所還須“接得住”
政府主動放權,高校、科研院所也要“接得住”才行。記者調研得知,當前,廈門大學、中山大學、南京理工大學、華中師范大學、北京林業大學等十幾家高校結合本地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要求及自身實際情況,推出多項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新措施,表現“搶眼”。
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大多高校就科研儀器和設備的范圍作了嚴格限制,明確“科研儀器設備”是指用于教學、科研和相關活動的儀器設備,以及滿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附件、實驗耗材、軟件等,但不包括行政辦公、后勤保障等職能部門所用的設備。
中國人民大學、北京林業大學、廈門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等高校詳細規定了采購預算管理相關內容。如,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南京理工大學、華北電力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高校明確,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根據項目的年度預算,在規定的期限申報采購計劃,由校內計劃財務處根據預算草案,編制學校政府采購預算,隨部門預算一并上報教育部、財政部審核批復。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而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采購項目(除單一來源外),則由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財政廳直接提交變更申請,并注明“科研儀器設備”,省財政廳將予以優先審批。
被賦予科研儀器的自主采購權后,為便于執行,一些高校根據實際情況,規定了采購限額或公開招標限額。如,華中師范大學明確,使用科研項目經費采購科研儀器設備,學校集中采購限額標準調整為單項或批量金額20萬元,即單項或批量金額20萬元以下的實行校內用戶單位分散采購。廈門大學規定,預算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預算金額在4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由相關部門通過網上競價、詢價、比價等方式進行。中山大學則規定,學校科研儀器設備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由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采購方式可包括網上競價、商務談判或學校認可的其他方式。
如何自行選定合適的評審專家,中山大學等高校很有“想法”——他們將目光瞄準了校內專家庫。在中山大學,校內分散采購限額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從“中山大學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選擇評審專家。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也建立了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評審專家庫,當然,評審專家可在庫外自行選擇,校內專家亦可作為評審專家。
“以前,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評審結果與真正的科研需求之間往往存在‘脫節’,因為評審專家只能從特定的專家庫中抽取,有的評審專家并不了解科研工作者的需求。”華南理工大學的羅堅感嘆,“由高校自己選派專家評審,購買的儀器設備顯然更契合實際需求。”
內外力齊發確保管好管到位
采訪中,記者還聽到一些擔憂的聲音:下放科研儀器設備采購自主權后,高校、科研人員會不會亂花錢?誰來監督高校、科研院所的自行采購活動?采購活動能夠實現“物有所值”嗎?會不會催生新的腐敗?
這些擔憂并非空穴來風。羅堅告訴記者,科研活動中的未知性需求非常多,難以提前預測,而大多科研項目的資金需要提前審批,能否批下來也不確定,因此,在編制采購預算、采購計劃時無法給出確定的信息,申報項目預算時常遇到各種問題,暗箱操作、渾水摸魚現象也是有可能存在的。此外,科研活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在此過程中會遇到什么問題、真正需要什么儀器設備,也都是無法預知的,但每年的采購預算申報卻有著固定的時間,這也給科研工作者、具體采購執行人帶來了困擾。
不過,記者發現,不少地區在放權的同時,已針對這些擔憂給出了解決方案。高度關注“放權”之后如何“管好”的,不只政府部門,各高校也在不斷努力。
如,江蘇省要求,省屬高校、科研院所應按照財政部、省財政廳的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規定,加強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的內控管理,建立崗位清晰、職責明確、權責對等的政府采購內部控制管理機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尤其在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環節,切實履行采購主體責任,確保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的質量和效率。
江蘇、廣東、安徽、甘肅等省規定,在專家論證環節,采購單位須在采購前提前做好專家論證,論證專家來源、數量及專業結構和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備查。自行選擇的評審專家在評審結束后,將其標注后進行公告,如發現徇私舞弊等違規現象,將上報管理部門進行處理。不少地區還要求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主動公開政府采購相關信息,讓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每一個環節更加透明。
華北電力大學在專家論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采購單臺10萬元以上的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由申購單位自行組織論證;采購單臺40萬元以上的大型貴重儀器設備,由資產管理處組織項目主管部門進行論證;采購單臺或批量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還需要組織進口論證。進口論證可結合大型貴重儀器設備論證等一并進行,也可單獨組織論證。而,論證專家來源、數量及專業結構等根據項目情況選定,其中,單價在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購置論證至少含一名校外專家,論證意見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中山大學采購論證起點標準由10萬元提高至20萬元。同時,該校還擴大了采購評標(評審)專家選擇權,校內分散采購限額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從“中山大學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選擇專家。
“隨著高校、科研院所內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各級審計的加強、追責機制的強化,我相信‘一放就亂’的情況很難再發生了。”一位受訪專家指出,“不過,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改革的一系列舉措,是為了充分發揮科研項目資金使用效益,激發高校、科研院所的創新活力,所以很有必要對各高校科研儀器設備采購項目的質量和效果進行綜合評價,讓采購活動真正起到作用;項目審計的重點也應當是采購預算使用的合理性,而不是簡單地對照預算和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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